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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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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1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2條:增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規定。
(二)第4條:增訂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俾供機關用人查詢。
(三)第8條:為切合實務並使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與母法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15條:為加強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貢獻所學於機關業務之推動,增列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之規定。
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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