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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就「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案釋示如下:
一、查教育部102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6399號函規定略以:「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參照教育部79年5月15日台(79)人字第22064號函及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4號函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二、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幼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於渠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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