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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審查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6項:「鑑於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政府其他單位或轉投資公司領取雙薪,甚至同時享有18%優惠利息之情形未盡合理,嚴重影響國家用人公平原則並排擠各階層工作機會,爰此,為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特要求自102年度起,軍、公、教退休(伍)人員凡支領月退休給與者,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除退休公務人員部分應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外,軍、教退休(退伍除役)人員在相關修法生效實施前,應依立法院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時所作通案第9項決議辦理。」,業於103年1月24日召開「研商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
二、本校退休教育人員如欲再(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職務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再任後之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所支領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已依法令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為辦理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每年均定期利用退撫系統查驗,如發現退休教育人員有前開再任情形,將主動行文再任機關(構)依立法院決議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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