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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小學學生請假規定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要點辦理。
二、凡本校在籍學生,均須依本規定辦理請假。
三、未依本辦法完成請假手續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計。
四、凡連續曠課3天以上,將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
(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以暸解學生請假事由。曠課學生之導師通報教務處與學務處第2日起派員協同導師持續聯繫家長,必要時得家訪。如第3日仍無故未到校,第4日起列為中輟,生教與註冊組長依規定通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進行教育部中輟系統網路通報。)
五、請假種類及限制
1. 公假:凡學校派遣或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或勤務,因而未能上課(需經由師長證明)者,准予公假。
2. 事假:學生有關個人或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3. 病假:因病或意外傷害需在家休養者。若3日以上(含3日)無法到校上課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7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證明辦理請假。
4. 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5. 分娩假、流產假:學生如有需求持醫院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6. 定期評量期間請假,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並需會簽教務處辦理。
六、請假程序
1、 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8:30前向導師口頭請假,並於隔日填寫請假單請假,並由導師登錄於學生出入校園管理系統網站(數位學生證刷卡)及相關簿冊中。
2、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3、 公假應事先由業務單位提出,知會導師並經家長同意後完成請假手續。
4、 請假1日至2日者,請假單由導師自行保留。請假超過3日以上(含3日)請假單由導師簽章後送學務處,會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5日以上則須經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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