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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教育部釋示兼任、代理(課)教師對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處置(「待遇」或「解聘」措施)不服,得準用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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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教育部102年8月13日臺教法(三)字第1020122201號書函就「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被害人)對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處置不服,得否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案釋示如下:
一、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二、準此,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係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處置之被害人時,僅於學校所為之處置係屬對教師個人之「待遇」或「解聘」措施,且該教師於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準用「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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