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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如欲於子女註冊後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請於102年9月27日前提出申請。
檢附重要函釋請務必詳閱,以維權益!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亦即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同仁務必遵守規定,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1.已因身心障礙、原住民、農漁民等身分,或依「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享有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者,不得重複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2.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8月6日局給字第0990063859號函)
二、第一次申請者(即從未向學校申請補助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資證明親子關係。
三、子女就讀夜間部者,請附白天無職業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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