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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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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年10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37133B號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 ... spx?Pcode=H0150004&FLNO=4、第7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 ... spx?Pcode=H0150004&FLNO=7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 ... px?Pcode=H0150005&FL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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