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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之「調解程序」,依規定於該次審級予以因公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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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市府102年10月3日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9月27日函就「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涉及民事訴訟之『調解程序』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所訂之『涉訟輔助』範疇」案釋示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421條之1第1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據此,民事訴訟中經法院進行調解之階段,仍屬該次民事訴訟審級之一部分。
二、公務人員涉訟之民事案件於訴訟中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於該次審級予以因公涉訟輔助費用,惟因公涉訟之輔助係以依法執行職務為核給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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