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第5點修正案

{{ $t('FEZ001') }} wces150

{{ $t('FEZ002') }} 人事室|

教育部102年11月22日臺教文(六)字第1020166329B號令修正「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第5點,將「商借期限」由原規定之「每次商借期間以二年為限,期滿得延長一年」修正為「每次商借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最多延長二年」。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