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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轉知教育部函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包含「代表機關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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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教育部103年4月8日函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所定因公死亡事由之認定」案如下:
一、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指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二、次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
三、考量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均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所規定因公死亡之情事,爰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包含「代表機關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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