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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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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一、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前經102年12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應實務需要,考試院及行政院業於103年5月20日會銜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應實務現況及實際需要,酌作文字修正。(第3、17、18、26條)
(二)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之定義。(第4條)
(三)明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之評鑑合格、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查詢」之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第6條)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14條)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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