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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勞動部令釋自104年起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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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自104年1月1日生效。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90)台勞動二字第0046762號函(法定工時縮短後,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mol.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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