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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及第6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參閱。
◎自104年1月1日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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