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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教育部令釋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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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6326B號令核釋,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不論再任期間待遇是否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45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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