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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就「代理教師初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該證,是否符合再聘之規定」案釋示如下: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二、次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101年8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A號函示略以,再聘之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原校,及降低代理(課)教師、學校、縣(市)政府參加、辦理甄選之工作負荷。
四、據上,本案所詢代理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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