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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並具教育部、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或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臺北市政府辦理培訓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檢核通過,領有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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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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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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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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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教授阿美族或泰雅族語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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