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修正案

{{ $t('FEZ001') }} wces150

{{ $t('FEZ002') }} 人事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4月29日公地保字第1040006425號令修正發布「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如附檔,請參閱。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