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業於民國104年3月17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事項辦理。

{{ $t('FEZ001') }} wces150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茲以中選會預定於本(104)年9月16日及11月13日分別發
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年11月23日至27日受理候選人登
記之申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實依公務人員行
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復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
,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
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
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
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
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
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
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
,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
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
關對個案行為作適法性之判斷,本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
相關釋示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
二、邇來時有媒體報導部分機關公務員違法兼職引致爭議,依
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
條之3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亦不得兼任
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擬兼任教學、研究
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
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上開規定者
,將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第22條等規定予以議處,併
予敘明。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