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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參據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314098002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年度住院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規範如次: (一)檢查對象: 1、各級學校校長(含籌備處主任)、幼兒園園長及教師研習中心主任每年受檢1次,每次補助16,000元。 2、前一年度合格實授薦任九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人員(含薦任八職等機關首長)年滿50歲以上(民國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未滿50歲(民國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3、合格實授薦任八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下人員年滿50歲以上(民國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16,000元,或每年受檢1次,補助8,000元。 4、年滿40歲以上(民國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滿50歲者,每2年(隔年)受檢1次,補助3,500元。 5、上述每2年(隔年)受檢1次者,在不違反2年16,000元條件下,原選擇16,000元受檢者,得於下二個列管年度改選擇8,000元受檢,不受隔年之限制。 6、核定於104年度退休之校長及教職員,亦可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受檢資格。 7、合乎年齡條件之校警亦得參加受檢。 8、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應於年度內擇期前往體檢,若未於本年度內完成受檢,其相關權益由個人自行負責。 (二)檢查方式: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不含醫事檢驗所)進行檢查,並依檢查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期間給予公假,補助3,500元者得公假登記半天、補助8,000元者得公假登記1天、補助16,000元者覈實給予公假,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 (三)檢查費用及名額:請於補助範圍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四)檢查項目:依補助金額及個人健康狀況排定檢查項目,以落實本府照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意旨。 (五)經費核銷:各機關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辦理經費核銷,104年度健康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支應,請逕依規定辦理受檢人員經費核銷。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各學校、籌備處、幼兒園暨教師研習中心自行繕造「(機關全銜)教職員健康檢查管制名冊」列管。 2、另為加強維護本府同仁身心健康,參照中央之規定,未滿40歲公務人員(不含教育人員)、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契約進用(助理)教保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未滿40歲之教育人員部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公務人員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課務部分應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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