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wces150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4年2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430188900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各機關加班管理,落實旨揭節約措施計畫,請依下列規定檢討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主管應視業務輕重緩急覈實指派加班,確實審核加班之必要性及員工加班事由是否具體明確,並應檢視員工加班後實際完成之業務,避免加班浮濫。 (二)各機關應建立查核機制,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應撤銷加班並收回加班費,再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另應依其業務需要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員工上班時間,儘量避免加班。 (三)各機關之加班及請領加班費情形應每季專簽機關首長核閱,對於加班時數或請領加班費持續偏高之單位及員工,各機關首長(含單位主管)應主動了解其原因,並作必要之檢討(例如:職務調整、跨單位人力相互支援、工作指導以協助提升員工工作效能等)。 (四)隨時檢討冗事、簡化工作流程及方法、修正標準作業程序(SOP)及不合時宜之法規,以簡化不必要之程序。 (五)加班以補休為原則,加班後單位主管應視員工加班時數主動安排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避免將時數累積至最後期限致無法補休或一次補休致影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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