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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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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12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3392153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考試院原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銓敘部書函以,查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惟因行政院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檢討案」並決定亡故退休(伍) 軍職及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爰審酌屆時若僅餘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致生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失衡及實務發放作業不一致之情形,恐引發各發放機關作業困擾及錯誤率之增加。是以基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及行政一體與國家整體政策之考量,並避免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期程不同而致各發放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爰配合再修正退休法細則第40條條文,將該條第2項規定刪除。案業經考試院103年12月4日第12屆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以考試院103年12月22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101341號令發布施行。準此,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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