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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本府99年8月16日府授人三字第09930659000號函諒達。 二、查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各單位員工於上班時間,應一律將本府製發之員工服務證佩帶(掛)於胸前,各級主管並應負起督導之責。」爰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確實執行上開規定,以利民眾能區分洽公民眾及市府員工並維護本府形象。 三、持用服務證(識別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功能之同仁,配合操作電腦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務請取出並佩帶(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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