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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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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務處|

旨揭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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