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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教師聘任事項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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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14594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公開甄試之合格人員中,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教師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
教評會)辦理前項第1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另第4條明定 :「(第1項)本會委員任期1年,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第4項)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2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三、有關學校教評會認逾期審查之聘任事宜屬前任教評會權責,爰不予審查一事,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復略以,因前任教評會委員任期至104年8月31日屆滿,自104年9月1日起有關教師聘任事項自應由新任教評會委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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