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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教師待遇條例之制定公布及施行日期:行政院函示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教師待遇條例」並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
二、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之施行日期: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008177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三、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以健保成字第1050000451號函辦理。復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之主管加給、導師費及特教津貼等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保費。至遲於本(105)年3月1日薪資調整生效。
四、關於中小學及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徵免所得稅一案:「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五、相關函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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