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wces150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本府104年12月31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1550300號函計達。
二、查勞動部104年1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431號函略以,受僱者於戶政資訊系統為同性伴侶註記者,非屬法定之配偶,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定喪假之適用。惟勞動基準法令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令,本府如優於法令允許所屬是類人員得比照請假,亦無不可。
三、考量核給喪假係基於當事人辦理治喪事宜之實際需要,又積極促進多元性別平等並營造政府機關友善同志環境,爰本府員工適用勞工請假規則並於戶政資訊系統中為同性伴侶註記者,允其優於勞動基準法令,比照上開請假規則有關配偶喪亡(含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親屬)規定,由服務機關核給喪假。
四、另本府員工尚有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聘僱人員,為積極爭取渠等於戶政資訊系統為同性伴侶註記者之權益,本府業函請上開人員適用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並俟其釋復後再據以辦理相關核假事宜。
五、檢附勞動部104年1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431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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