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轉監察院105年1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51930034號函辦理。
二、查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三、次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並經本府分別於98年8月25日、101年3月20日以府授人考字第09814091500號及第10111450100號通函本府各機關學校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
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