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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之解釋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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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C號函辦
理。
二、本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34條解釋
如次:
(一)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
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
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
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
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
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二)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
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
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
1、教師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
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2、教師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
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
、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3、教師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
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
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
地測驗委員,擔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
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4、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僅支領交通費
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
付)。(例如擔任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擔任宗教
性質團體志工等)。
5、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者。
(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三)嗣後各校就教師兼職申請之審核,宜建立校內審核管理
機制(例如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實質審核;至違反規定
之案件,則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
審議,以期慎重。
(四)本兼職控管機制發布後,各校應於1個月內重行檢視所
屬教師之兼職是否符合規定及完成報核程序;如有修正
內部規章必要者,應於10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修正完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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