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wces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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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
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檢附教育部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及諮詢電話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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