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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應於復職後申請改敘,惟如違反留職停薪辦法,自行前往進修,權責機關應另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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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年8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15533號函就「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審定後復於同日申請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辦理復職並申請學歷改敘,嗣於同日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同日生效,其改敘生效日應如何認定疑義」案釋示如下:
一、依教育部96年9月28日台人(一)字第0960144297號書函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應於復職後申請改敘,爰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申請學歷改敘;教師若於留職停薪前(非同日)申請改敘,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9條規定,改敘生效日應為主管機關審定改敘之日。
二、復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爰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從事進修活動。至教師如違反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於復職後申請學歷改敘,惟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三、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查教師留職停薪申請案時,應基於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慎酌宜否同意教師於短期內數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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