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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2年12月9日部法一字第1023783236號書函就「公務員如經服務機關許可於學校兼課,得否以兼任教師身分加入教師工會及擔任理(監)事等職務相關疑義」案釋示如下:
一、公務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教學工作,此種兼職係屬「兼課」性質,尚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且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
二、復以工會法第4條第4項明定,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準此,公務員縱經服務機關許可於學校兼任教學工作,惟其本職仍為公務員,故尚不得以兼任教師身分加入教師工會及擔任理(監)事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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