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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04年4月29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54883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教師製作教學檔案,強化教師系統思考能力及引導教師覺察教學問題,爰辦理旨揭徵選計畫以表揚、分享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下稱教專)優良教學檔案之製作經驗,進而建立評鑑機制。徵選計畫請詳參附件。
三、參與對象:103學年度參與「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之教師。
四、徵選作業流程:
(一)初審:
1、由各校逕行辦理,並於104年6月30日(星期二)前將通過初審之作品送本市校長暨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下稱教專中心)參加複審,每校至多2件;本學年未參與教專計畫學校之教師,如已獲教專初階評鑑人員證書,仍可參加。
2、各校作品每件以光碟1份送教專中心參加複審。
(二)複審:
1、由本市教專中心辦理,評選分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3組,每組擇優推薦5件作品,並請該中心於104年8月28日(星期五)前將通過複審之作品送決審單位。
2、通過複審之作品,請教專中心將每件作品以光碟1式4份送決審單位。
(三)決審:由教育部委託臺北市立大學辦理,擬訂於104年10月中旬完成決審,並於104年10月下旬公布決審結果。
(四)評選規準:檔案分4面向進行評分,各面向百分比為:形式表現10%、資料選擇30%、內容組織20%及成果省思40%。,詳請參閱徵選計畫附件一。
(五)決審獎勵共計4類:
1、徵選參加證明:凡參與決審者,由決審辦理單位頒發旨揭證明。持有證明並符合資格者,得優先獲推薦參與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檔案課程講師之培訓。
2、獎狀和獎座(牌):特優、優選者,均可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和獎座(牌)乙座(面);佳作者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
3、稿酬: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優選者最高可獲1萬元。
4、行政敘獎:
(1)獲特優者敘小功1次、獲優選者敘嘉獎2次、獲佳作者敘嘉獎1次。
(2)獲獎教師及其所屬學校業務承辦人,及獲獎數量前3名之縣市業務承辦人,由教育部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
(六)其他注意事項:決審作品之首頁未依規定下載「創用CC原則」標章標示者,不納入評選。
五、倘有未盡事宜,請洽教育部張育甄小姐(電話:02-7736-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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