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案提經本局104年12月17日第104-46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查104年2月26日修正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略以,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公、民營汽車二段票為補助上限。是以,現行已無教師符合「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三段票者」之情事,茲住家與現服務學校距離之遠近,影響教師上班交通便利性,爰保留該項目核分標準之精神,修正積分計算態樣為「步行或未領交通費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一段票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二段票者」,並依原訂之核分標準予以計分。
三、另作業要點附表一「介聘市內他校作業積分項目核分標準」第3點生活機能條件之第1項住家與現服務學校交通中各款配合文字修正。
四、旨揭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附表,請至本局網頁/科室業務/人事室/教育人事相關法規下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