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wces142
{{ $t('FEZ002')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前開資訊請各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四、檢附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各1份供參。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