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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申請書及常用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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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學務處|

 針對所屬環教人員認證有效期限將屆者,惠請依規定辦理展延,請查照。

一、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依上述規定,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500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環境領域相關之論文1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2篇以上;作者或譯者2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四)獲得與環境教育八大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五)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三、環境教育法規課程,可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e等公務園學習網」或「文官e學苑」等網站。

四、另教育部亦辦理環教人員展延研習系列課程,歡迎取得認證之教職員至「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網」查詢。

五、如有其他展延問題,請洽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教育小組,電話:(03)4020-789分機66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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